“印章说”不足为训
——关于柳宗元“懿王像赞”的再讨论
王一民
(广西柳州日报社)
柳宗元“懿王像赞”真伪的问题,曾经在柳学界引起广泛的讨论。先是在永州《柳宗元研究》提出问题,继而在柳州日报副刊展开了讨论,最后在永济“第四届柳宗元国际学术讨论会”上作出了结论,肯定了所谓的“懿王像赞”是伪作。(见永济第四届柳宗元国际学术讨论会《柳宗元论文集》相关文章及《后记》)这样,关于这个问题似乎已经尘埃落定,无需再作多余的探讨了。但笔者以为不然,确信还有一些明显的问题应该加以澄清。因为对“懿王像赞”虽然已作出了否定的结论,但作出否定结论的论据却并不是一致的。有所谓的“印章说”和“实证说”两种不同的论据。
申言之,“印章说”认为柳宗元的两个印章是伪作,由此推论柳宗元“墨迹”也是伪作。而“实证说”是从历史常识的角度立论,直接论定“墨迹”是伪作。
笔者是主张“实证说”的,认为“印章说”无论在事实上或推理上都存在难于自圆其说的缺陷。当然,如果我们一开头从论证“墨迹”出发,证实“墨迹”是伪作。那么,不言而喻,两方印章也是伪作。但是,“印章说”却是只从认定两方印章是伪作,从而推论“墨迹”也是伪作,却是不合逻辑的。从逻辑学来说,逆定理是未必成立的。我们知道,明、清以后,印章大行,名人字画,公私文书、信函,皆用印章以为凭证。那就难免有无知而又好事之徒,为了给“墨迹”增加可信度,伪作了两方柳宗元印章用在“墨迹”之后。殊不知,这样一来,可能就弄巧成拙,把真的柳宗元“墨迹”反而被后人认为是伪作了。所以,于印章与“墨迹”之间的关系,必须作辩证的分析而不是机械的分析。如果柳宗元留下有真的印章,后人当然可以用真印章推论出真“墨迹”。而伪作却可以有多种情况,有可能印章、“墨迹”作伪,是由一个人一气呵成;也可能是双料造假,不止一人同时或不时代造成。
“印章说”的主要论据是“唐代不见有款印现象”。“款”是落款,“印”是印章。笔者以为,此说只是一般的,大体的认识,不能成为绝对的确论。首先,唐代文人所作的书画何止百千万件,我们现在已经无法全部得见,以部分概全体作出推论,未能完全使人信服。而且这样的推论,只要出现一个例外,就足以使论据全部动摇。众所周知,柳宗元在永州作《南岳般舟和尚第二碑》,就是有明确的落款的。再以“印章说”引证最多的王羲之的作品而论,他的《草诀歌》(亦有称为《草书歌》的),我见到的两个版本,文后皆有“晋右将军王羲之书”落款。而且无独有偶,两个版本都有两方大印章,一方是“王羲之印”,一方是“逸少氏”,都是篆体字;而且两个版本的两组印章大小各自相同,也同样是细边,看起来也十分“呆板”。正与“印章说”论者论证“懿王像赞”文后两方柳宗元印章是伪作的论据相同。更有趣的是,王羲之两个版本的两组印章看起来形式虽然相同,但稍微细看,篆字却有明显的不同。这似乎可以作为两方印章是伪作的论据,从而推论王羲之的《草诀歌》也是伪作。但至今未曾有人作出过这样的论断。年代久远,现在无从论断王羲之是否有两套印章,或先后两次写过《草诀歌》。这问题书法家们当然也还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广泛引用历史知识深入讨论。但对于笔者本文本说:一是可以证实,不但在唐朝即使唐朝以前,文人在作品之后使用落款、印章都是可能的。一是可以证实印章的真伪与墨迹的真伪可以是两码事,不一定要混为一谈。所以“印章说”虽然委曲成全作了详细论述,还是不中肯綮,不能说明问题。
“实证说”则不同,它是直接针对“墨迹”各个方面的许多疑点提出具体而微的论证,条分缕析,引用的都是无可置疑的经典著作,且大都属于人们熟知的常识范围,可以说是言之有理、言之有据,比起“印章说”只用印章一个孤证,当然容易为人接受。例如有的学者一语道破,“懿王像赞”的书法,不但不是“苍劲飘逸”,恰恰是拘谨刻板与明、清时代盛行的“馆阁体”相类似,何用侈谈什么章草的偏旁、组合。诸如此类的旁证,“实证说”中就很多。
有人也许认为,如此高档次的学术争论,结果却是以常识来定论,似乎不够水平,令人尴尬,宁可认同有高深学问的“印章说”,可以多少保留一点面子。这其实完全不必要,学术问题浩如烟海,谁都可能有错,不存在什么面子问题。大科学家牛顿不也有过大猫大洞、小猫小洞的美谈吗?学术研究贵在有严谨求是的科学态度,本文写作的目的,正是从实事求是出发,考虑到柳学研究中许多问题长期以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长期不能结论,正需要这种科学态度进行深入探讨,对柳学的发展才有好处。因而不揣冒昧,坦诚提出如上浅见,敬请柳学专家、学者们不吝赐教,批评指正。
注:一、柳宗元《南岳般若和尚第二碑》落款为“永州司马员外置同正员柳宗元撰并书”,见《柳宗元集》碑文前题下注及碑文后校勘记。
二、两个版本:《王羲之书草诀歌》,合肥市黄山书社出版,《王羲之草书诀》广西美术出版社出版。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 柳州日报社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