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柳氏宗亲联谊总会(又称:中华柳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海内外热爱柳氏家族与柳氏文化研究与传播的柳氏族贤、企业家、专家、学者、热心宗亲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宗旨:秉承祖训,弘扬祖德,传承家风,振兴家族!
第五条 本会依法向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登记,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争取在香港或柳氏根祖地山东济宁(兖州或曲阜)、河南濮阳、山西三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成立。
第六条 总部暂设北京,以后择优选址,各地设立分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柳氏宗亲,推动柳氏联谊。
(二)开展不同形式的柳氏联谊活动。
(三)筹办柳氏文化研究与纪念活动。通过修缮祖墓、编修家谱、学术讲座,把传播柳氏文化与优秀历史文化结合起来,进一步激发文化创造活力。
(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对柳氏历史文化研究,调研,通过祭祖、续谱活动,精心编辑出版各种有关柳氏文化研究的书刊,加强柳氏宗亲的沟通联系。加强与有关社会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出更多文化精品。
(五)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尊老敬贤,扶贫济困,在柳氏大家族中,倡导善心,爱心,关心,为营造一个和谐,团结,进取的柳氏大家族,为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贡献。
(六)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政府有关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鼓励柳氏宗亲积极创业,经商,办实业,在柳氏大家庭中营造一个生产,商贸,科技,艺术的大网络,为柳氏宗亲脱贫致富搭桥、为增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七) 发掘柳氏文化遗产,深入研究柳氏历史,积极宣传中外古今柳氏名人,树立家族学习榜样,挖掘、整理、出版当代柳氏精英著作,创办天下柳家人网站(发掘柳氏先祖文化,考究、完善祖先历史文化。宣传中外古今柳氏名人,树立家族学习榜样,挖掘、整理、出版当代柳氏精英著作。
(八)创办天下柳家人网站(www.txljr.com )、柳氏宗亲网(www.liuchina.net),编刊柳氏文化宗亲会刊;研究、挖掘、整理柳氏优秀传统文化,制定符合时代特点的柳氏家训、家规、家风。编刊柳氏家训、家风教育的普及读物。
(九) 广乏征集族谱和源流资料,编纂出版宗亲书刊,利用本会信息资源,为不同地区宗亲寻根问祖提供服务,指导各地编修通谱与支谱,编纂中华柳氏通谱。
(十) 积极打造全国柳氏纪念地与重要文物的修缮与保护;指导、协调各地修建宗祠、庙宇、墓茔与纪念设施;指导、协调各分会组织的各种柳氏家族纪念活动;指导、协调各分会有关柳氏家族形象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地区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热爱柳氏宗亲,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柳氏文化研究,自愿为传播柳氏文化和历史文化作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同意,秘书处备案。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主动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议同意,秘书处备案。
(二)满足以下情况之一者,按退会情况处理,秘书处予以除名:
1、 无故一年不参加宗亲会组织的活动的;
2、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4、其它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
5、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6 、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会员的入会与退会秘书处必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与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的各类活动;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通过各种渠道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由参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提议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参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式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的地点,可以在设立分会的省市轮流举行,该省分会会长和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为本次会议执行会长,会务费与食宿费由举办方负责(差旅费由各分会或个人负责)。
本会设会旗、会徽,会歌。
各省分会可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报总会审查批准备案。
本届理事会确定下次开会地点后可将会旗移交下届举办方(并举行授旗接旗仪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4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只能连任两届。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心公益事业,在群众中享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名誉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创会会长1名、会长1名,执行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创会会长或会长、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聘请德高望重或对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热心宗亲,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本会创始人,可推选为创会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常务副会长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履行下列职权:
(一)指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七条 下属机构及职能
(一),秘书处
1, 负责宗亲会文件,资料的起稿,编印,发放。
2, 负责文件,资料的分类,保存,管理。
3, 负责按程序做好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4, 负责各专委交叉工作的协调工作。
5, 负责各分支工作的协调工作。
6, 负责宗亲会的接待、外宣工作。
7, 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场布置检查工作。
8, 定期组织召开宗亲联谊会议。
9,牵头各专委与各相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联系,举办多样化联谊活动。
10、执行秘书长在秘书长授权下,可以代行秘书长职责,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展开日常工作。
本会暂设机构
一,秘书处,办公室,各省分部
二、中华柳氏文化研究会
三、中华柳氏商会
四、中华柳氏通谱编纂委员会
五、中华柳氏基金会
六、中华柳氏维权委员会
七、中华柳氏书画家联谊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职位奉献金等;
(二)企业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联谊会经费利息或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有违反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作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其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机关的监督下,移入合并单位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会议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柳氏宗亲联谊总会
2015年5月2日
中华柳氏宗亲联谊总会规章制度
(一)人员增补
增补制度:中华柳氏宗亲联谊总会增补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执行秘书长,必须有两人以上提名,至少有会长核心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增补。
增补条件:人品好,有公心,能力强,有实力,素质高,具备某些专业技能与突出表现,愿奉献,担任各省市会长或执行会长等重要职务,或者在地方有崇高声誉。对联谊总会有重大贡献者,可以优先增补。
增补程序:首先,至少有核心成员二人推荐,再由被推荐人提供个人介绍资料,经过内部了解与会长审核,最后进行民主表决通过。
增补考核:新增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接受考核,考核合格后正式上任。
增补副秘书长,由宗亲推荐或由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提名,秘书处审核表决通过。
(二)人员撤换
中华柳氏宗亲联谊会核心领导班子人员,违反内部规定,或不作为,乱作为,本会有权对其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严重影响总会声誉的,予以撤换,但必须由三分之二的核心人员表决通过。
(三)重大事务决议
对于重大事项,必须由核心领导班子展开讨论评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最后由会长签发,各部门予以执行落实。
(四)名称规范
中华柳氏宗亲联谊总会(中华柳氏宗亲联谊会),下设各省、市、县分会,名称为所在省、市、县加“柳氏宗亲联谊会”,如“福建省柳氏宗亲联谊会”“泉州市柳氏宗亲联谊会”“泉港柳氏宗亲联谊会”,各省QQ群、微信群,名称整体划一,委派专人负责。
(五)注意事项
中华柳氏宗亲联谊总会,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发表自己不同意见或建议, 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事件本身,要调查落实,不能以讹传讹,混淆视听,造成不良影响。既成事实,也要端正态度、语言平和、严禁用过激的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宗亲之间,信任为本,亲情第一,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团结互助,合作共赢。
201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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